新疆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守教育阵地,确保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杜绝人为的教学事故,使教学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各教学相关部门。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分类
第三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六类:(1)教学环节;(2)考试管理;(3)成绩管理;(4)教材管理;(5)教学管理;(6)教学保障。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三种予以认定。
第一节 教学环节
第五条 穿戴宗教服饰进入教学场所(Ⅰ级)。
第六条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的相关规定,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涉及宗教、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言行(Ⅰ级)。
第七条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Ⅰ级)。
第八条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Ⅰ级)。
第九条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20分钟以上(Ⅰ级)。
第十条 提前结束课程,超过6学时(包含6学时)(Ⅰ 级)。
第十一条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见习、实习、实验活动及社会实践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Ⅰ级)。
第十二条 未经院(系、部) 主管领导同意,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4及以上(Ⅰ级)。
第十三条 带教或指导教师要求不严,在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Ⅰ级)。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 、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Ⅱ级)。
第十五条 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超过10分钟(Ⅱ级)。
第十六条 教学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Ⅱ级)。
第十七条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 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Ⅱ级)。
第十八条 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的, 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 求布置作业、不收作业、不阅作业、对学生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遗失学生作业 10%以上(Ш级)。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验或实习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对学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Ш级)。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或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装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Ш级)。。
第二十一条 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Ш级)。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Ш级)。
第二十三条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无故相差4学时及以上(Ш级)。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不关闭或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Ш级)。
第二节 考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考前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Ⅰ级)。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时准备试卷及备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Ⅰ级)。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未对试题认真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Ⅰ 级)。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或错收学生考卷,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Ⅰ级)。
第二十九条 主考、监考教师迟到20分钟以上(以考试规定时间为准),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或提示造成不良影响者(Ⅰ级)。
第三十条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Ⅰ级)。
第三十一条 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造成试卷丢失(Ⅰ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Ⅱ级)。
第三十三条 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Ⅱ级)。
第三十四条 由于教学原因、命题原因、试题审核原因造成一次考试所涉及的学生有40%以上(含40%)人数不及格(Ⅱ级)。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Ⅱ级)。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迟到10 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Ⅱ级)。
第三十七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变更考试时间(Ш级)。
第三十八条 考场安排违反单人单座就坐规定,或者监考人数少于规定要求(Ш级)。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就个别学生成绩问题找相关人员说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Ш级)。
第四十条 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5分以上(Ш级)。
第四十一条 发现考试违纪情况在二周内未上报或及时处理(Ш级)。
第三节 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私自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Ⅰ级)。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上报后,私自修改学生成绩(Ⅰ级)。
第四十四条 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份数超过5% (Ⅱ级)。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周内未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Ⅱ级)。
第四十六条 非技术原因,新学期开学前学生辅导员未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造成学生未能及时参加补考(Ⅱ级)。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决定做出一周后,未通知或通知后未及时执行的(Ш级)。
第四节 教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选用教材在政治或意识形态领域存在问题的(Ⅰ级)。
第四十九条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Ⅱ级)。
第五十条 因教师或开课院(系、部) 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 材 需求情况,使学生在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Ⅱ级)。
第五十一条 教材科正常受理教材(含讲义) 订购任务后,未按时订货,造成上课后一周内全校有8种以上(含8 种)教材未到学生手中(Ⅱ级)。
第五十二条 未经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Ⅱ级)。
第五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Ⅱ级)。
第五节 教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有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Ⅰ级)。
第五十五条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Ⅰ级)。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学管理人员因交接手续不当,造成学生原始成绩和补考成绩丢失(Ⅰ 级)。
第五十七条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Ⅱ级)。
第五十八条 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Ⅱ级)。
第五十九条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又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及时处理(Ⅱ级)。
第六十条 教师已事先请假,而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Ⅱ级)。
第六十一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运行状态数据或汇总表未及时上报,超过规定时间1周(Ⅱ级)。
第六十二条 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有关工作受影响(Ⅱ级)。
第六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同意并备案,擅自出借和使用教室(Ш级)。
第六十四条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Ш级)。
第六十五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但院、系、部未及时安排(Ш级)。
第六节 教学保障
第六十六条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内卫生部门医护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Ⅰ级)。
第六十七条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及以上的(Ⅰ级)。
第六十八条 上课时间已到,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或电教设备的门, 致使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Ⅱ级)。
第六十九条 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教室、实验室、见习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Ⅱ级)。
第七十条 非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 分钟以上(Ш级)。
第七十一条 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Ш级)。
第七十二条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Ш级)。
第七十三条 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Ш级)。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含多功能教室) 课前准备有误影响上课效果,报送教学所需动物、试剂、班车等原因造成教学无法正常教学,实验器材的维修延误等(Ш级)。
第七节 其它说明
第七十五条 教学保障方面其他未尽事宜,由于出现工作失误直接影响教学的,按我校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执行,此处不再单列。
第七十六条 上述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确定并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七条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程序
第七十八条 事故报告与受理:对以上所列的各类教学事故,听课领导、督导员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和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一经发现教学事故,经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确认后,教务处即签发《新疆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发给事故当事人,一份发给当事人所在部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条 申诉与最后确认: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 10 日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
第二节 处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受相应处分。
第八十二条 各类教学事故认定必须落实到个人,不允许以部门名义推卸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Ш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部门内部通报批评。
第八十四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校内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人事处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调离其岗位直至辞退。
第八十六条 凡事故责任者,不准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第八十七条 事故记入教师(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十八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院(系、部)和处、科、室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仲裁权归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